有用的涨知识网有用的涨知识网

有用的涨知识网
一起学习分享有用的涨知识网

借条怎么写?看这篇就够了(范本+法条)(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不免遭遇周转十分困难、中长期超额消费需求等情形,这时绝大多数人能优先选择向舅舅、挚友、同僚等银行银行贷款,这种企业法人之间的借款是民营借款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欠条手写不规范化或是欠条签订合约文本不明晰等情形引致借款两方合法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营借款中,手写规范化、文本明晰的欠条能更快地为保护借款两方的合法权益。

借 条(样板附注)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需求日常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QQ/PayPal提款___(身分证:______ )借到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年基准利率___ %(小写:百分之十*),于__年_月_日即将到期时偿债。若银行贷款人欠费未归还银行银行贷款,应按超额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石蜊欠费本息。

如银行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银行贷款人追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诉讼费用、保全费、路费、膳食费、海漆等等)均由银行贷款人分担。

银行银行贷款两方身分证写明的门牌号可作为送抵催款函、寄、法院送抵诉讼公文的门牌号,因写明的门牌号不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门牌号,引致有关公文及诉讼公文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递送送抵的,有关公文及诉讼公文退回之日即视为送抵之日。

银行贷款人:**(盖章按印)

身分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通常/控股股东确保人对银行贷款人___上诉银行银行贷款负债分担通常/控股股东确保,确保期间为上述负债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人: **(盖章按印)

身分证:**************

附件:

1.银行贷款人身分证原件(银行贷款人盖章证实);

2.确保人身分证原件(确保人盖章证实)。

注:

1.欠条中的“确保人”一定要注明是通常确保人还是控股股东确保人;

2.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方网站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快地为保护民营借款中出借人、银行贷款人以及确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理民营借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有关银行银行贷款合约、民营借款的部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出借人立场

Q: 在欠条中,没有签订合约银行银行贷款本息,银行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对方按时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银行贷款人主张银行银行贷款本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七百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银行银行贷款合约对支付本息没有签订合约的视为没有本息。”

Q: 在欠条中,没有签订合约银行银行贷款本息,银行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时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欠费本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人未按照签订合约的期限返还银行银行贷款的,应当按照签订合约或者国家有关明确规定支付欠费本息。”

Q:欠费本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理民营借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两方对欠费基准利率有签订合约的,从其签订合约,但是以不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既未签订合约借期内基准利率,也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出借人主张银行贷款人自欠费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本息分担欠费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签订合约了借期内基准利率但是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出借人主张银行贷款人自欠费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 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银行银行贷款订立欠条,欠条落款日期也是欠条订立的当天日期,银行银行贷款本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之间的银行银行贷款合约,银行贷款人提供银行银行贷款时成立。”故银行银行贷款本息应从出借人提供银行银行贷款时计算。

二、银行贷款人立场

Q:在欠条中,银行银行贷款本息如何签订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七百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银行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明确规定。”

Q:在欠条中,签订合约的银行银行贷款本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理民营借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银行贷款人按照合约签订合约基准利率支付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两方签订合约的基准利率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

Q:在欠条签订合约的还款期限前,若银行贷款人提前还款,银行银行贷款本息应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人提前返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签订合约外,应当按照实际银行银行贷款的期间计算本息。”

Q:支付本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人应当按照签订合约的期限支付本息。对支付本息的期限没有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晰,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仍不能确定,银行银行贷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银行银行贷款时一并支付;银行银行贷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期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银行银行贷款时一并支付。”

三、确保人立场

Q:如果欠条中未注明晰保人类型,也未签订合约分担确保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七百六条明确规定,“确保的方式包括通常确保和控股股东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对确保方式没有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晰的,按照通常确保分担确保责任。”

Q: 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了确保人在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或者无力偿还负债时才分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应分担通常确保还是连带确保责任?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了确保人在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或者无力偿还负债时才分担确保责任等类似文本的,具有负债人应当先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通常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确保人在负债人不履行负债或者未偿还负债分担确保责任、无条件分担确保责任等类似文本,不具有负债人应当先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确保。”

Q:“通常确保”和“控股股东确保”这两种确保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有关通常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七百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为通常确保。通常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约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负债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负债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分担确保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负债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负债人破产刑事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负债或者丧失履行负债能力;(四)确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明确规定的权利。”

②有关控股股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七百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确保人和负债人对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的,为控股股东确保。控股股东确保的负债人不履行即将到期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签订合约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负债人履行负债,也可以请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

Q:如果确保人在欠条中没有签订合约确保期间,那么作为负债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确保期间是确定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确保人可以签订合约确保期间,但是签订合约的确保期间早于主负债履行期限或者与主负债履行期限同时期满的,视为没有签订合约;没有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晰的,确保期间为主负债履行期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负债人对主负债履行期限没有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晰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请求负债人履行负债的宽限期期满之日起计算。”

四、第三方立场

Q: 欠条中有签订合约“如银行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诉讼费用、保全费、路费、膳食费、海漆等等)均由违约方分担”,如银行贷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签订合约要求银行贷款人全额分担追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理民营借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银行贷款人既签订合约了欠费基准利率,又签订合约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优先选择主张欠费本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 如银行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讨而产生的赡养费诉讼费用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审理民营借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银行贷款人所签订合约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银行贷款人为获得银行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赡养费用、诉讼费用用等权利人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银行贷款人为获得银行银行贷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赡养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用由败诉方分担的原则,若因银行贷款人的原因引致纠纷的发生,由银行贷款人分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形下,诉讼费用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综合来源:“缙云普法”QQ、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供普法参考、豫法阳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有用的涨知识网 » 借条怎么写?看这篇就够了(范本+法条)(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分享到: 更多 (0)

有用的涨知识网 带给你想要内容

联系我们